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并以營利為目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依據股東對公司承擔責任形式的不同,公司可分為四類:
(1)無限公司,即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的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即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成立,由一定人數的股東(2人以上50人以下)組成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3)兩合公司,即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組成的公司。其主要特點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無限公司股東則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經營。
(4)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即由一定人數以上的股東組成,公司全部資本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類型只有兩種,一是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CO.,LTD.,全拼為Company Limited),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有一種特殊形式——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57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或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包含如下特征:
1.股東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資人即股東只有一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這是一人公司與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之處,通常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兩人或兩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體現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后者的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一人公司的本質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此系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本質區別。
3.組織機構的簡化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個出資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公司法關于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在一人公司系由股東獨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則由公司章程規定,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法律未規定其必須設立。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產生于18世紀的歐洲,19世紀后半期廣泛流行于世界資本主義各國,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